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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对胎儿“全”或“无”的影响概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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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  更新日期:2014-09-10

  如果从服药时间及有关症状来加以考虑,受精后17天以内,胎儿胎盘循环尚未建立,此期用药对胚胎的影响表现为“全”或“无”。“全”是指一旦受有害药物的影响,细胞损伤则难以修复,致使胚胎早期死亡,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自然流产,不必为生畸形儿担忧;“无”一般表示是药物未造成影响,若无任何流产现象,可以继续妊娠。

  受精后3~8周(即停经5~10周),是胚胎器官分化发育的关键阶段,此时细胞开始定向发育,受到有害药物的作用后即可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致畸,因此这一段时间是致畸高度敏感期,但具体到不同的系统、器官,最敏感的时间也还有差别。

  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严重不良反应大多数集中在停经5~10周,而在其后的漫长孕期中,虽然各个系统还会继续发育完善,但大多是功能上的影响,基本不会形成如无脑儿、先天性心脏病、严重肢体缺失等严重的畸形。但是,由于大多药物对胎儿的影响集中在早期,而此时有相当多的孕妇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,于是就导致了后来的整个孕期提心吊胆或不得不引产等。

  受精57天至足月,多数器官分化已完成,功能逐渐完善,如受有害药物影响,主要导致功能缺陷及发育迟缓,病情轻重及预后,或及早终止妊娠,或给予宫内治疗。

  孕4~5月以上称低敏期。此时各脏器基本已经发育,对药物的影响敏感性较低,用药后常不出现明显畸形,但可出现程度不一的发育异常或局限性损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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